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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半月谈(第17期)(精选)

2017-12-20 12:03 8472

摘要:   2017年半月谈(第17期)(精选)     半月评论:拓展朋友圈,金色更璀璨   (本期半月评论对申论备考价值不大,此处只提供标题,正文未予选入)   送房送户口!二线城市竞争步入“下半场”   落户降 ...

2017年半月谈(第17期)(精选)【9】


  何为奇葩难断定,政策奇葩谁担责


  尽管很多奇葩政策都得到了及时纠正,但是奇葩政策的出现,对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的损害是毋庸置疑的。对于是否应当对奇葩政策进行追责,各方观点不一。


  “我认为没必要追责。”安徽省一名基层干部说。一些地方政策在公布之后因为缺乏常理被质疑为奇葩,但是如要对奇葩政策追责的话,首先要清楚界定什么是奇葩政策,否则追责是无法操作的。而一个政策是否奇葩,很难有明晰的判断标准,还有可能追责本身也变成奇葩政策。


  追责奇葩政策很可能会挫伤干部积极性。部分基层干部认为,一些政策虽然网络舆论认为很奇葩、不合常理,但是这些政策的出发点是好的,只是可能由于还不够精细化、精准化,所以制定出的政策让公众觉得很奇葩。在什么是奇葩政策都不清楚的情况下,如果对奇葩政策追责,会影响地方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导致出现“干的越多错的越多、不干事就不犯错”的不作为心态,这样反而不利于基层治理。


  一名政府工作人员说,一项政策或者一个“红头文件”的发布,一般要经过以下环节:某个部门提出建议事项,上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签批后发文,如果该事项涉及其他部门,则该事项还需要进入当地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议,最后再以政策规章或者“红头文件”的形式对外公布。“经过集体决策的事,是很难追责的。”该政府工作人员表示。


  与政府官员的观点迥异,一些法律人士则认为,不能因为奇葩政策出发点的合理性,就可以忽略奇葩政策的不合理之处。对奇葩政策追责,是对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倒逼,利大于弊。


  “对奇葩政策的追责肯定是有现实意义的。”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郎克宇律师说,奇葩政策导致广大群众对政府的公信力产生质疑,在实践中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与财力,给国家和集体造成损害。且奇葩政策与国家公务人员的职权行为密切相连,这种行为虽表面上看未必有违法之处,但深究起来,必与正当行使权力的要求相违背。


  郎克宇认为,奇葩政策的出台往往带有一定正当性的借口,大多数是集体决策的结果,现实中,是否奇葩往往是后知后觉的,带有一定的滞后性。所以,在实际工作操作中追责是有一定难度的。“奇葩政策是权力滥用的孪生姐妹,约束住权力,监督好权力,奇葩政策的追责就顺理成章了。”


  在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迎五律师看来,有必要对奇葩政策追责,奇葩政策的制定说到底是“懒政庸政”最直白的体现,它像毒瘤一样腐蚀着社会肌体,甚至成为发展“软环境”的瓶颈,会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


  许多奇葩政策其实就是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乱作为,是庸政的一种体现。云南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认为,奇葩政策应该受到追责,对奇葩政策进行追责,最好的依据就是各个单位的权责清单,真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追责奇葩政策,并非无章可循


  采访中基层干部表示,是否要对某个奇葩政策追责,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比如政策有没有造成严重负面效果、有无侵犯公众利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等等。


  郎克宇认为,奇葩政策的界定,确实有一定的难度,因为所站立场不同,可能对同一件事情的理解会有所偏差。对社会大众是奇葩的政策,可能对一些部门及部分群体而言却是唐僧肉。但对奇葩政策的界定还是可以大致对照以下原则,比如是否符合党的纪律要求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突破大众心理底线及公序良俗的原则,是否引起舆论的广泛争议及一致否定;还有奇葩政策出台的背景,是经过充分调研、集体研究还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拍脑袋”决定;奇葩政策对整个社会认知度的颠覆程度及损害程度如何。


  法律人士建议,奇葩政策追责与否以及追责的范围与程度,要与奇葩政策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程度及损害面相对等。追责可以参照公务员法或者一些地方性规章。《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在对奇葩政策的决策者进行党纪及法律问责、追责方面就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当前,反渎职已经纳入各级监察系统,奇葩政策的的追责,可以由监察委牵头进行,这样既专业又有威慑力。”郎克宇建议,首先,健全政策决策出席人员记录制度,谁决策谁负责,记录永久保存;其次,“红头文件”定期清理,对与政策法律规定不符的集体决策的“红头文件”,要从法律上进行管控;第三,政策执行效果及群众建议反馈制度有待完善,各项政策出台应推行听证制度,让社会监督及群众监督落到实处


  一些从事政策研究的专家和干部呼吁,应该从源头上把好政策制定关,政府在出台任何政策的时候,都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同时,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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