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安徽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结合县法院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县司法局、县法院 ...
为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安徽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结合县法院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县司法局、县法院、县公安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公开选任一批人民陪审员。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为112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其它要求: 1.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2.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程序 (一)选任方式 1.随机抽选。县司法局会同县法院、县公安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按拟任命人数的5倍随机抽选。 2.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凡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直接向属地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进行推荐。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数不得超过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二)资格审查 县司法局会同县法院、县公安局对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意见。 (三)确定人选 县司法局会同县法院、县公安局从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四)任前公示 县司法局会同县法院、县公安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提请任命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县法院院长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六)就职宣誓 人民陪审员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由县法院会同县司法局组织人民陪审员就职宣誓。 四、待遇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县法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五、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报名程序 (一)报名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一式三份(表格可登录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也可到县司法局或属地司法所领取); 2.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3.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二)报名地点:组织推荐人员请至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联系电话:0561-6071339)报名;个人申请人员请至属地司法所报名。 (三)报名时间:2020年4月8日至5月7日。 六、本公告期限为30日,自2020年4月8日至5月7日。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这既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和义务,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踊跃报名参与。 2020年4月8日 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