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进一步充实宿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工作力量,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8号)规定及工作实际需要,现将宿州 ...
九、体检 体检工作由宿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根据招聘计划,依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考察 考察工作由宿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体检合格人员按招聘计划1:1比例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工作根据拟聘用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24号)等文件精神,考察结束时考察对象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考察不合格。 对体检、考察合格人选出现缺额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在同岗位报考人员中,按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各递补一次。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结束,不再递补。 十一、公示和聘用 对体检、考察均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宿州市人事考试网站上公示5天。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13号)规定,招聘单位须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聘用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招聘人员。对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规定办理相关聘用手续。被聘用人员在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关系。对未在招聘单位规定时间内报到上班的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十二、有关事宜 本《公告》由宿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报考咨询电话:0557-3969029;监督电话:0557-3027046。上述政策咨询和监督电话于正常办公时间使用。 原标题:宿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点击下载>>> 宿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2019年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