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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公告

2017-11-30 11:15 2134

摘要:   为满足全省各级机关单位补充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下同)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2018年全 ...



  三、招考程序

  (一)注册及报名

  时间:2017年11月22日0时—11月27日17时。

  网址:http://gwy.zjhrss.gov.cn(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报考人员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注册个人信息后,选择职位报名,逾期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在此期间招录机关单位不作资格初审,报考人员可更改报考职位。

  11月25日0时—11月27日17时,报考人员可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登录后查询报名不足1:8及超过1:80比例的职位。系统每30分钟自动更新数据。

  报考专设残疾人职位的考生在浙江人事考试网残疾人公务员考录系统注册本人身份及残疾证信息后,由各级残联进行身份审核确认。通过审核确认后再进行个人信息注册,并选择职位报名。具体报考条件在浙江人事考试网残疾人公务员考录系统公布。

  (二)资格初审

  时间:11月27日17时—12月1日24时。

  招录机关单位对报考人员是否符合选定的职位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初审,对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将说明理由。在此期间报名系统不对报考人员开放。

  (三)查询并再次报名

  时间:12月2日0时—12月6日17时。

  已报名人员登录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资格初审结果。通过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的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在再次报名之日起2天内完成,截止时间为12月8日24时。

  (四)缴费确认

  时间:12月2日0时—12月11日24时。

  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登录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进行网上缴费确认并查询是否完成。未按时缴费确认的,视为放弃报名。

  报考专设残疾人职位的人员,免收考试费。

  (五)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时间:2018年1月2日9时—1月7日24时。

  已完成缴费确认的人员登录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笔试科目和时间

  笔试时间为2018年1月6、7日。每个科目满分均为100分。

  (一)报考设区的市级以上机关单位职位的,考试类别为综合类,时间和科目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

  下午:14:00—16:30 《申论》(A卷)

  (二)报考县级以下及行政执法类(含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系统、公安执法勤务类)机关单位职位的,考试类别为基层类,时间和科目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

  下午:14:00—16:30 《申论》(B卷)

  (三)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职位2” 招考的,考试类别为优秀村干部类,时间和科目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C卷)

  下午:14:00—16:30 《综合应用能力》

  (四)报考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职位的,除公共科目笔试外,须加试公安专业科目笔试。

  报考省级机关单位的,考试地点在杭州。报考市以下机关单位的,考试地点在设区的市或所辖县(市)。报考专设残疾人职位的考生,可在报名时选择考试地点。

  具体考试时间、科目及地点详见准考证。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参加考试。

  本次考试范围以《2018年浙江省各级机关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和《2018年度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职位专业科目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下载。

  五、加分并划定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

  笔试每个科目满分均为100分,总成绩为两科原始成绩相加。报考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职位的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公安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各占40%、30%、30%的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对现任村“两委”正职报考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含“职位1”和“职位2”)职位的,实行笔试总成绩加10分。

  笔试成绩按规定做雷同甄别后,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公务员局统一划定各类职位的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面向少数民族招考职位的合格分数线单独划定。

  六、确定体(技)能测评、面试对象

  招录机关单位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各招考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规定比例确定体(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一)省级机关按1:3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各级法官、检察官助理职位面试的比例按上述规定执行。

  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考的,按1:3确定面试对象。

  (二)省属公安、司法行政等单位人民警察职位按1:4确定体能测评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以上的职位,按1:3确定)。测评对象放弃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的,不再递补。体能测评结束后,招录机关在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1:3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

  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参照上述人民警察职位比例和办法确定军事技能测评对象和面试对象。

  上述(一)、(二)职位中出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三)设区的市以下各级机关单位其他职位确定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的比例见当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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